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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外汇交易市场试点城市正式联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外汇交易市场试点城市正式联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94]汇业函字第48号 1994年2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浙江分局、全国外汇调剂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筹备组:

  全国统一外汇交易市场试点城市将从94年3月1日起正式联网交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3月1日起各地自营商全部退场,所有外汇交易委托经纪商办理。

  二、自3月1日起到4月1日止,企业现有留成额度凡有卖出者,均由各地调剂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美元卖出价减去93年12月31日公布的美元卖出价代总局收购,然后上划总局外汇业务司。4月1日以后的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三、4月1日前的过渡期间各地调剂中心仍按规定审批买卖外汇申请,批准后的买卖外汇申请参加统一市场交易。4月1日后进入银行间交易。

  四、过渡期间为方便清算,各中心会员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清算专户。交易完成后,各地调剂中心与上海总中心之间实行差额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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