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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依法强制扣缴外汇的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依法强制扣缴外汇的函
([94]汇管函字第68号 1994年3月15日)
中国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强制扣缴外汇时,是否需要我局审批问题,经研究,我们决定,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违法当事人的外汇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者强行扣款时,由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管理局不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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