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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三) 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
  (四) 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五)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六) 其他软件登记档案。
  第六条 软件登记档案可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软件登记基本信息记载;
  (四) 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
  (五) 其他可公开登记文件。
  第七条 软件登记档案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源程序;
  (二) 软件文档;
  (三) 软件合同;
  (四) 涉及软件登记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
  (五) 登记机构内部审批文件的部分信息和档案;
  (六) 软件登记人封存的软件源程序或文档;
  (七) 其他申请人声明不得公开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文件。
  第八条 软件登记人可以查询和复印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范围中属于自身的软件登记档案。
  第九条 司法机关可以查阅、复印、打印和借阅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范围的软件登记档案。
  第十条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 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 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 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 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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