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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9〕50号 2009年11月18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我会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 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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