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涡轮增压的发动机
对于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模拟高空试验中,发动机和增压器承受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不低于在实际高空条件下运转时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则除了高空试验可以模拟外,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用于飞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b)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 本条(b)(1)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海平面高度压力下进行;
(ii) 本条(b)(2)到(7)中所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 在150小时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增加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2) 对用于直升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d)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 本条(d)(1)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ii) 本条(d)(2)和(3)中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 本条(d)(4)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v) 本条(d)(5)规定的以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 本条(d)(6)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i) 在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进行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第33.51条 工作试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发动机的回火特性、起动、慢车、加速、超转、螺旋桨功能和点火及任何其他工作特性。如果发动机装有多速增压器传动装置,则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增压器的运转从低速比转向高速比,并且在增压器高转速比下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所具有的进气压力和转速调定值相对应的功率,必须在5秒内达到。
第33.53条 发动机部件试验
(a) 对于不能按第33.49条用持久试验方法进行充分验证的每型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确定那些部件在所有正常预期飞行和大气条件下都能可靠地工作。
(b) 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每一部件的温度限制,以保证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第33.55条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满足下列要求:
(a) 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
(b) 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一部件的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试验开始时已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c) 按照第33.4条提交的资料,发动机每个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工作。
第33.57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 在台架试验时,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爆震、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开始持久试验之前,必须经过校准检查。
(b) 申请人根据符合本规定第33.4条要求提交的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车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进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 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E章 设计与构造: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6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涡轮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62条 应力分析
必须对每型涡轮发动机进行应力分析,表明每个涡轮发动机转子、隔圈和转子轴的设计安全裕度。
第33.63条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和整个转速和功率或推力的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而不应导致因振动而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不应导致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65条 喘振和失速特性
发动机按第33.5条(b)规定的使用说明运转时,即在发动机工作包线内的任何一点上,起动、功率或推力的变化、功率的增大或推力的加力,极限的进气畸变或进气温度,不得引起喘振或失速达到出现熄火、结构失效、超温或发动机功率或推力不能恢复的程度。
第33.66条 引气系统
在第33.7条(c)(11)中规定的极限引气状态的所有条件下,发动机必须提供引气而不会对发动机产生除推力或功率输出降低外的不利影响。如果能控制发动机防冰的引气,则必须设置指示发动机防冰系统功能的装置。
第33.67条 燃油系统
(a) 在按申请人规定的流量和压力对发动机供给燃油的情况下,该发动机必须在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工作状态下都能正常地工作。不可再调整的每个燃油控制调节装置装于发动机上时必须用锁紧装置固定并且必须是铅封的,否则应是不可达的。所有其他的燃油控制调节装置必须是可达的,并且作标记以指明调节功能,除非该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b) 在发动机燃油进口与燃油计量装置进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进口(两种进口中取距发动机燃油进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燃油滤或滤网。此外下列规定适用于本款(b)要求的每个燃油滤或滤网:
(1) 必须是便于放泄和清洗,并必须采用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
(2) 除非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油,而不需设置放油装置,否则必须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
(3) 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裕量,否则,油滤或滤网的重量不能由相连的导管或其入口或出口的接头支承。
(4) 必须规定为防止燃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燃油系统所必需的燃油滤的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i) 通过规定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不会损害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
(ii) 在27℃(80°F)的含水的初始饱和燃油中每升加进0.2毫升游离水(每加仑含0.025液英两),并冷却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危险的结冰条件下,燃油系统在其整个流量和压力范围内能持续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可以通过验证特定的经批准的燃油防冰添加剂的有效性来满足;或者燃油系统带有燃油加热器,它能在最危险结冰条件下将燃油滤或燃油进口处的燃油温度保持在0℃(32°F)以上。
(5) 申请人必须验证在燃油被污染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程度的颗粒尺寸和密度时,过滤装置具有保证发动机在其批准的极限内继续运转的能力(与发动机使用限制相对应)。必须验证发动机在这些条件下,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的一段时间内工作,这段时间由下列装置开始指示过滤器临近阻塞时算起:
(i) 现有的发动机仪表;
(ii) 装在发动机燃油系统的附加装置。
(6) 任何滤网或油滤旁路装置的设计与构造,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积聚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积聚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
(c) 对于每个流体喷射(除燃油)系统和其控制装置,如果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表明喷射流体量是充分可控的。
(d) 具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必须具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自动可用性和自动控制装置。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68条 进气系统的结冰
在所有防冰系统工作时,每型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附件C中规定的连续最大或间断最大结冰状态下,发动机在其整个飞行功率范围(包括慢车)内的工作中,在发动机部件上不应出现影响发动机工作或引起功率或推力严重损失的结冰情况。
(b) 在临界状态进行引气防冰时,地面慢车30分钟,不出现不利影响,此时大气的温度在-9°~-1℃之间(15°~30°F之间),每立方米含液态水不少于0.3克并且以平均有效直径不小于20微米的水珠形式存在,接着发动机以起飞功率或推力进行短暂的运转。在30分钟慢车运转期间,该发动机可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接受的方式周期性地加速运转到中等功率或推力调定值。
第33.69条 点火系统
每型发动机必须安装有地面和飞行中起动发动机的点火系统。除了燃油加力燃烧系统只要求一个点火器外,电点火系统必须至少有二个点火器和二条独立的次级电路。
第33.71条 润滑系统
(a) 概述 每一润滑系统在航空器预期使用的飞行姿态和大气条件下,必须能正常地工作。
(b)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必须有一个供发动机所有滑油通过的滤网或油滤,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本款要求的具有旁路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其构造和安装必须使得在该滤网或油滤元件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流量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
(2) 必须规定为防止滑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滑油系统所必需的滑油滤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通过规定的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将不会损害发动机滑油系统的功能;
(3) 当滑油污染程度大于本条(b)(2)的规定时(就颗粒的尺寸和密度而言),本款要求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具有保证发动机滑油系统功能不受损害的容量(就确定的发动机使用限制而言);
(4) 除了滑油箱出口的滤网或油滤,对于本款要求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具有在污染达到本条(b)(3)规定的容量之前能予以指示的装置;
(5) 任何油滤旁路装置的设计与构造,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积聚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积聚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
(6) 除了滑油箱出口或回油泵的滤网或油滤外,本款规定的没有旁路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具有一报警器连接装置,以便在滤网的污染达到本条(b)(3)确定的容量之前警告驾驶员;
(7) 本款要求的每个滤网或油滤必须便于放泄和清洗。
(c) 滑油箱
(1) 每个滑油箱必须具有不小于油箱容量10%的膨胀空间;
(2) 必须避免因疏忽而注满滑油箱膨胀空间的可能性;
(3) 每个能存留一定数量滑油的凹型滑油箱加油接头,必须具有安装放油的装置;
(4) 每个滑油箱盖必须有滑油密封件;
(5) 每个滑油箱加油口应标上“滑油”字样;
(6) 每个滑油箱必须在膨胀空间的顶部通气,通气口的布置应使可能冻结并阻塞管道的冷凝水蒸汽不能在任何部位积聚;
(7) 必须有防止任何可能妨碍滑油在系统中流通的物体进入滑油箱或任何滑油箱出口的装置;
(8) 除非滑油系统的外部(包括滑油箱支架)是防火的,否则,在每个滑油箱出口必须有一个切断阀;
(9) 每个不增压的滑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34.5千帕(0.35公斤/厘米2;5磅/英寸2)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发生泄漏;而每个增压的滑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不低于34.5千帕(0.35公斤/厘米2;5磅/英寸2)的内部压力加上该油箱的最大工作压力时不得发生泄漏;
(10) 漏出或溢出的滑油不得在油箱和发动机其他零部件之间积聚;
(11) 每个滑油箱必须有滑油量指示器或相应的装置;
(12) 如果螺旋桨顺桨系统使用发动机滑油,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i) 如果不是油箱本身的失效而是由于润滑系统任一部分的失效使滑油供给量枯竭,则滑油箱必须具有一种能截留一定量滑油的装置;
(ii) 被截留的滑油量必须足以完成顺桨工作,并且必须仅供顺桨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