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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年11月13日 高检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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