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联合部令发布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贯彻执行
《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办法》的重要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抢救费用超过肇事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
《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济,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办法》的重要性,将
《办法》的学习贯彻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及时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办法》,深刻领会涉及拖拉机事故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
《办法》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将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