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取大者)进行5分钟运转。但是,第一次试验程序期间,该时间周期应该为65分钟的情况除外。
(5) 50%起飞功率 以50%起飞功率进行1分钟运转。
(6) 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秒钟运转。
(7) 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分钟运转。
(8) 慢车 以慢车功率进行1分钟运转。
(g) 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每型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 在海平面环境大气条件下的亚音速试验 必须进行每阶段1小时共30阶段的运转,每阶段运转由下列各项组成:
(i) 2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5分钟的慢车推力;
(ii) 1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推力,接着5分钟的不超过15%额定起飞推力;
(iii) 1次10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但是,如果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低于额定起飞加力推力,则10分钟周期中的5分钟为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的情况除外;
(iv) 6次1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包括加速和减速的时间在内。
(2) 模拟超音速试验 必须在模拟超音速试验的每次运转前,把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进气温度和压力变换到超音速所达到的温度和压力,随后必须再返回到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温度。必须进行每阶段4小时共计30阶段的运转,每次运转由下列各项组成:
(i) 一个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30分钟运转周期,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9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 。在前5个阶段该运转周期的末尾,空气进气温度必须在瞬时超温的极限条件下进行,但在本条(g)(2)(ii)至(iv)中规定的试验期间不必重复该运转;
(ii) 重复进行一次本条(g)(2)(i)规定的运转周期。但是,必须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8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的情况除外;
(iii) 重复进行一次本条(g)(2)(i)规定的运转周期。但是,必须接着以功率操纵杆在6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运转,然后以不超过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运转10分钟的情况除外;
(iv) 重复进行本条(g)(2)(i)和(ii)规定的运转各一次;
(v) 进行一次30分钟的运转周期,30个阶段中的25个运转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并且每阶段运转后接着在慢车推力状态下工作;其余的5个运转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试验25分钟,每阶段接着用热燃油以不大于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进行亚音速工作,并加速到额定起飞推力工作5分钟。
(3) 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 15分钟内进行。起动可以在包括持久试验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
十八、§33.88改为第33.88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88条 发动机超温试验
(a) 每型发动机必须在比最大额定功率下的稳态工作限制温度高至少42℃(75°F)的燃气温度下,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5分钟。但不包括对应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的转速和燃气温度的最大值。在此运转后,涡轮部件必须在可使用的限制范围内。
(b) 每型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在不安装温度限制装置的情况下,必须在超过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工作限制温度至少42°C(75°F)时,以接通最大功率转速运转5分钟。在此运转后,只要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为必要的分析或试验证明发动机能保持涡轮部件的完整性,则在涡轮部件上可以有超出该超温条件限制范围的损伤。
(c) 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发动机,在安装温度限制装置的情况下,必须在超过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工作限制温度至少20°C(35°F)时,以接通最大功率转速运转4分钟。在此运转后,只要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为必要的分析或试验表明发动机能保持涡轮部件的完整性,则在涡轮部件上可以有超出该超温条件限制范围的损伤。
(d) 对每一试验条件,可以使用单独的试验设备。
十九、§33.91改为第33.91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91条 发动机部件试验
(a) 对于不能按本规定第33.87条规定的持久试验予以充分验证的那些系统,必须进行另外的试验,以确定在所有正常预期的飞行和大气条件下,这些部件能可靠地工作。
(b) 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的温度限制,以确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c) 每个不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34.5千帕(5磅/英寸2)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漏。每个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不低于34.5千帕(5磅/英寸2)的内部压力加上油箱的最大工作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漏。
(d) 对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必须确定由于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时可能会发生失效的发动机系统、安全装置及外部附件。并且必须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当温度和其他使用条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间循环时进行试验。
二十、§33.92改为第33.92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92条 转子锁定试验
如果采用锁定转子装置以阻止发动机持续转动,则发动机必须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包括该装置工作25次的试验:
(a) 发动机必须从额定最大连续推力或功率状态停车;并且
(b) 必须在承受在该状态下持续飞行可能引起的最大扭矩的情况下,按发动机使用说明的规定操作停止和锁定转子的装置,并且
(c) 在25次工作中,每一次转子锁定后,转子必须在这些状态下保持静止5分钟。
二十一、§33.93改为第33.93条后,条款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