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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失效]

  (2) 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分钟试验;
  (3)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运转2小时;
  (4) 递增的巡航功率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2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5) 加速和减速运转 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 1/2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但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6)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 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d) 要求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述一系列试验:
  (1) 起飞和慢车 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起飞功率 在下列情况下各运转30分钟:
  (i) 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次期间,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运转,以及
  (ii) 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次期间,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运转。
  (3) 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运转1小时。
  (4)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1小时。
  (5) 递增的巡航功率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2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6) 加速和减速运转 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 1/2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7) 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 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e) 要求2 1/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2 1/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 起飞, 2 1/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和慢车。 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但是,在第3次和第6次起飞功率期间,仅需以额定起飞功率试验2 1/2分钟,余下的2 1/2分钟必须以额定的2 1/2分钟OEI功率进行试验的情况除外。在发动机起飞、2 1/2分钟OEI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状态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使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期间,申请人在录取检查性能用的数据时,可以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d)(6)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 除了25次在每6小时试验程序中的1次外,以及除了在本条(b)(2)规定的30分钟起飞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或本条(c)(2)规定的以30分钟OEI功率进行30分钟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或本条(d)(3)规定的1小时连续OEI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分钟外,按本条(b)(2)至(b)(6),或(c)(2)至(c)(6),或(d)(2)至(d)(7)所要求的试验,在适用时,必须在2 1/2分钟OEI功率状态运转。
  (f) 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在完成了本条(b)、(c)、(d)或(e)规定的试验后,申请人可以分解试验后的发动机至能证明符合第33.93条(a)的要求所需要的程度。此试验发动机必须用按本条(b)、(c)、(d)或(e)试验用的相同零部件重新装配,但持续适航性说明文件规定的消耗件除外。然后,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程序4次,总时数不低于120分钟:
  (1) 起飞功率 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3分钟运转。
  (2) 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秒钟运转。
  (3) 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分钟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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