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33.87改为第33.87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87条 持久试验
(a) 概述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至少为150小时的试验,并且,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使用情况,持久试验(凡适用时)应由本条(b)至(g)中规定的系列运转中的某一个运转组成。对于按本条(b)、(c)、(d)、(e)或(g)进行试验的发动机,必须进行25次规定的6小时试验程序,以完成要求的总时数为150小时的试验。对要求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必须按本条(f)进一步试验。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各项运转须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为合适的顺序进行;
(2) 除了一般须由手动控制超控自动控制的那些发动机工作状态,或者必须另外规定进行手动控制的某些特定试验运转情况以外,在持久试验期间,发动机必须在属于发动机组成部分的发动机自动控制装置的控制之下。
(3) 除了本条(a)(5)的规定,发动机功率或推力、燃气温度、转子轴的转速,以及如果有限制时,包括发动机外表面的温度,必须至少是被试的特定发动机相应规定值的100%。如果所有参数值不能同时保持在100%的水平,则可以进行若干次试验;
(4) 在进行发动机运转时必须使用符合第33.7条(c)规定规格的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
(5) 在至少1/5的运转期间,必须使用供发动机和航空器使用的最大引气量。但是,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现在进行这样的运转时,持久试验的有效性没有受到影响,则功率、推力或转子轴转速可以比被试的特定工作状态的相应规定值的100%低;
(6) 必须对每一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在仅供航空器使用的每一个附件上所加的载荷,必须是在额定的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和更高的功率输出时,由申请人为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安装点所规定的极限载荷。在对任何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条件下的持久试验也可以在单独的试验台上进行,但试验的有效性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分析方法来证实。
(7) 除了试验时间不超过5分钟和不允许稳定的场合外,在以任何额定功率或推力运转期间,燃气温度和滑油进口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至少有一次运转必须在燃油、滑油和液压油的最小限制压力下进行;并且至少有一次运转必须在燃油、滑油和液压油最大限制压力下进行,同时,必要时可以降低油液温度以便允许获得最大压力;
(8) 如果转子轴瞬时超转或燃气瞬时超温的出现次数有限制,则本条(b)至(g)所规定的加速次数必须在限制超转或超温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出现上述超转或超温的次数没有限制,则所规定的加速次数中有一半必须在限制超转或超温的情况下进行;
(9) 下列附加试验要求适用于装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每型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i) 为了改变推力调定值,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从初始位置推到最终位置,但如果为确保点火必须增加时间,以便将功率控制杆推到用燃油产生加力推力的加力位置的情况除外。
(ii) 在以任何额定加力推力的运转期间,除了试验时间不足以使温度稳定的场合外,液压油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下。
(iii) 在模拟超音速运转期间,燃油温度和进气温度不得低于限制温度;
(iv) 持久试验必须在装有燃料加力装置和主尾喷管、副尾喷管并在使用可调面积喷管的情况下进行。在每次运转期间,按第33.5条(b)规定的方法实施。
(v) 在以最大连续推力和其相应百分比的推力调定值进行运转期间,发动机必须在上述推力调定值的极限进气畸变条件下工作。
(b) 除某些旋翼航空器发动机以外的发动机 除了本条(c)、(d)或(e)中要求额定值的旋翼机发动机外,对于每型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运转:
(1) 起飞和慢车 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及5分钟慢车功率或推力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或推力必须通过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周期内,申请人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功率或推力。对于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提高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起飞功率运转的该周期必须在加大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实质上不会增加工作苛刻程度的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以加大功率额定值进行运转的次数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在每次5分钟周期后更改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b)(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 额定最大连续和起飞功率和推力 在下列情况下各运转30分钟:
(i) 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次期间,应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下进行运转。
(ii) 在25次6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次期间,应在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下进行运转。
(3)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 应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进行1小时30分钟运转。
(4) 递增的巡航功率和推力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5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次在与这15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2小时30分钟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推力和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5) 加速和减速运转 30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个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或推力到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4 1/2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但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秒。
(6) 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 15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c) 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一系列试验:
(1) 起飞和慢车 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和推力。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