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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失效]

  (2) 除非滤网或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油,而不需设置放油装置,否则必须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
  (3) 除非导管或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裕量,否则,油滤或滤网的重量不能由相连的导管或其入口或出口的接头支承。
  (4) 必须规定为防止燃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燃油系统所必需的燃油滤的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i) 通过规定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不会损害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
  (ii) 在27℃(80°F)的含水的初始饱和燃油中每升加进0.2毫升游离水(每加仑含0.025液英两),并冷却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危险的结冰条件下,燃油系统在其整个流量和压力范围内能持续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可以通过验证特定的经批准的燃油防冰添加剂的有效性来满足;或者燃油系统带有燃油加热器,它能在最危险结冰条件下将燃油滤或燃油进口处的燃油温度保持在0℃(32°F)以上。
  (5) 申请人必须验证在燃油被污染到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程度的颗粒尺寸和密度时,过滤装置具有保证发动机在其批准的极限内继续运转的能力(与发动机使用限制相对应)。必须验证发动机在这些条件下,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的一段时间内工作,这段时间由下列装置开始指示过滤器临近阻塞时算起:
  (i) 现有的发动机仪表;
  (ii) 装在发动机燃油系统的附加装置。
  (6) 任何滤网或油滤旁路装置的设计与构造,必须通过其适当设置使积聚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确保积聚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
  (c) 对于每个流体喷射(除燃油)系统和其控制装置,如果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表明喷射流体量是充分可控的。
  (d) 具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必须具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自动可用性和自动控制装置。
  十四、§33.77改为第33.77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77条 外物吸入-冰
  [(a) 备用]
  [(b) 备用]
  (c) 在本条(e)的条件下吸冰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 引起持续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
  (2) 要求发动机停车。
  (d) 对于采用防护装置的发动机,如果能证明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则无需验证在本条(e)规定的条件下外来物吸入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1)该外来物的尺寸大到使它不能通过该防护装置;
  (2)该防护装置将能经受该外来物的撞击;
  (3)被防护装置阻挡的该外来物或若干外来物不会阻碍空气流入发动机,从而造成数值超过本条(c)所要求的功率或推力减少。
  (e) 在下列吸入条件下,必须通过发动机试验证明符合本条(c)的要求:
  (1)冰的数量应是由于滞后2分钟开启防冰系统而在典型的进气道整流罩和发动机正面积聚的最多数量的冰;或者使用质量和厚度与该发动机的尺寸可比拟的一块冰。
  (2)吸冰速度应能模拟被吸入发动机进气道的冰块的速度。
  (3)发动机应工作在最大巡航功率或推力状态。
  (4)吸冰试验应能模拟在-4°C(25°F)时遇到的最大连续结冰条件。
  十五、§33.83改为第33.83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83条 振动试验
  (a)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振动测试,以确定可能受机械或空气动力导致激振的部件的振动特性在整个声明的飞行包线范围内是可接受的。发动机测试应该以经验、分析和部件试验适当的结合为基础,并且应至少涉及转子叶片、静子叶片、转子盘、隔圈和转子轴。
  (b) 测试应覆盖对应于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环境条件范围内的功率或推力、每个转子系统的物理和换算转速,从最小转速直到允许工作2分钟或更长的额定时间的最大物理转速和换算转速的103%,并直到所有其他允许工作的物理或换算转速的100%,包括超转转速。 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应力峰值出现在这些要求的物理或换算转速的最大转速处,则应将测试范围充分扩大到足以找到存在的最大应力值,但该转速范围的扩大不必包括比那些转速再增加2%以上的转速。
  (c) 应该对下列情况进行评估:
  (1) 在改变可调静子叶片角度(包括其调节容差)、压气机引气、附件加载、发动机制造商声明的最恶劣的进气道进气流场畸变以及在(各)排气管内最恶劣条件等情况下对振动特性的影响;而且
  (2) 在对颤振敏感的系统中,可能导致或影响颤振的气动力学和航空力学因素。
  (d) 除本条(e)规定的以外,为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允许材料的性能变化留出适当的容差后,与本条确定的振动特性有关的振动应力与适当的稳态应力相加后之和,必须小于有关材料的持久极限。对于每一个被评估的零件,必须证明这些应力裕度的适用性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某些工作状态或范围需要加以限制,则应该制定使用和安装限制。
  (e) 应该通过试验或分析,或参考以往的经验,评估失效情况(例如,但不限于,失去平衡,静子叶片通道局部堵塞或扩大,燃油喷嘴堵塞,不正确的压气机调节变量等等)所引起的激振力对振动特性的影响,并且证明不会产生有害的情况。
  (f) 应对可能影响发动机振动特性的每一具体安装构型进行对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如果在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期间不能完全地查明这些振动影响,应该对评估的方法和证明符合性的方法加以验证,并应在第33.5条要求的安装说明中定义这些方法。
  十六、§33.85改为第33.85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85条 校准试验
  (a)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87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是确定在整个转速、压力、温度和高度工作范围内发动机特性的依据。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为基准,无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并且只装有发动机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那些附件。
  (b) 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在海平面条件下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证明对本款要求的符合性。
  (c) 在证明对本条的符合性时,除本条(d)允许的情况外,在进行测量前,发动机在每一状态必须是稳定的。
  (d) 在发动机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33.87条(f)(1)至(8)规定的适用的持久试验所取得的测量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条对这些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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