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冰雹的平均直径为16毫米
九、§33.1改为第33.1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1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十、§33.7改为第33.7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7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 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i)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ii) 额定起飞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2) 燃油牌号或规格;
(3) 滑油品级或规格;
(4) 下列各项温度:
(i) 气缸温度;
(ii) 滑油进口温度;
(iii) 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进气温度。
(5) 下列各项压力:
(i) 燃油进口压力;
(ii) 主滑油腔的滑油压力。
(6) 附件传动扭矩和悬臂力矩;
(7) 部件寿命;
(8) 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转速(转/分)。
(c) 对于涡轮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 下列状态的功率、扭矩或推力、转速(转/分)、燃气温度和时间:
(i)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i)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iii) 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v) 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v) 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 额定2 1/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 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i) 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ix) 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x) 辅助动力装置(APU)的工作方式。
(2) 燃油牌号或规格;
(3) 滑油品级或规格;
(4) 液压油规格;
(5) 下列各项温度:
(i) 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温度;
(ii) 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温度,包括稳态工作时的温度和瞬时超温温度及其允许超温的时间;
(iii) 超音速发动机的液压油温度;
(iv) 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燃油温度;
(v) 申请人如有规定的发动机的外表面温度。
(6) 下列各项压力:
(i) 燃油进口压力;
(ii) 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压力;
(iii) 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压力,包括稳态工作时的压力和瞬时超压压力及其允许超压的时间;
(iv) 液压油压力。
(7) 附件传动的扭矩和悬臂力矩;
(8) 部件寿命;
(9) 燃油过滤;
(10) 滑油过滤;
(11) 引气;
(12) 每一转子盘和隔圈被批准的起动-停车应力循环次数;
(13) 发动机进气畸变;
(14) 转子轴的瞬时超转转速(转/分)和超转出现的次数;
(15) 燃气的瞬时超温温度和超温出现的次数;
(16) 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的转子风车转速(转/分)。
十一、§33.29改为第33.29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29条 仪表连接
(a) 除非在结构上能防止错接仪表,否则,按航空器适航标准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所设置的每个连接件或者为保证发动机工作符合任何发动机使用限制所必需的每个连接件,都必须作标记,以标明与相应的仪表一致。
(b) 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为指示转子系统不平衡的显示系统提供接头。
(c) 具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涡轮发动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当发动机处于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及状态开始和该时间间隔结束时,应提示飞行员;
(2) 使用可靠的方式确认发动机是在每一额定功率状态运转;并且
(3) 自动记录每次使用的次数和在每一额定功率状态的持续时间。
十二、§33.63改为第33.63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63条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和整个转速和功率或推力的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而不应导致因振动而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不应导致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十三、§33.67改为第33.67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33.67条 燃油系统
(a) 在按申请人规定的流量和压力对发动机供给燃油的情况下,该发动机必须在本规章规定的各种工作状态下都能正常地工作。不可再调整的每个燃油控制调节装置装于发动机上时必须用锁紧装置固定并且必须是铅封的,否则应是不可达的。所有其他的燃油控制调节装置必须是可达的,并且作标记以指明调节功能,除非该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b) 在发动机燃油进口与燃油计量装置进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进口(两种进口中取距发动机燃油进口较近者)之间,必须设置燃油滤或滤网。此外下列规定适用于本款(b)要求的每个燃油滤或滤网:
(1) 必须是便于放泄和清洗,并必须采用易于拆卸的网件或滤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