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09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已经2002年3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9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三十四条,决定对《
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3)作如下修订:
一、规章名称“
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修改为“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二、原规章中A分部、B分部、C分部、D分部、E分部、F分部分别改为A章、B章、C章、D章、E章、F章。
三、原规章中关于条的序号的表述“§……”改为“第……条”。
四、增加第33.28条,内容如下:
第33.28条 发动机电气和电子控制系统
依靠电气和电子装置进行正常工作的每一控制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在第33.5条所要求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应对控制系统进行说明、并应规定在正常工作和失效状态所控制的可用功率或推力的百分比、以及其他被控制的功能的控制范围;
(b) 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能保证由飞机提供的电源或数据的任何失效不应导致功率或推力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或妨碍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c) 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能保证不会由于控制系统电气或电子部件的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发生的组合失效,而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发生;
(d) 在该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应规定环境限制,包括雷击引起的瞬变状态;并且
(e) 所有相关软件的设计和执行应具有防止导致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不安全状态的防错功能,并且,软件的设计和实施方法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五、增加第33.74条,内容如下:
第33.74条 持续转动
由于飞行中的任何原因使发动机停车,如果发动机的任何主转动系统仍持续转动并且没有提供阻止持续转动的装置,那么在最长的飞行周期内和在预期该发动机不工作的飞行条件下,任何持续的转动不得导致第33.75条(a)至(c)所描述的任何情况。
六、增加第33.76条,内容如下:
第33.76条 吸鸟
(a)概述 为符合本条(b)、(c),应遵照下列规定:
(1)吸鸟试验应在吸鸟前的试验天气环境条件下,发动机稳定在不小于100%的起飞功率或推力的状态下进行。另外,符合性的验证必须考虑在海平面最热天气的起飞条件下最差的发动机能够达到最大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的运转情况。
(2)应由申请人来确定在本条中用来决定鸟的数量和重量的发动机进气道喉道面积,并且将其确认为第33.5条所要求的安装说明中的一个限制。
(3)必须对可能进入进气道的单只大鸟和单只最大的中鸟对发动机前部的撞击进行评估。必须证明,当按本条(b)或(c)的规定的条件(如适用)撞击相关部件时,不会影响发动机,使之达到不符合本条(b)(3)和(c)(6)要求的程度。
(4) 对于采用进气道防护装置的发动机,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应在该防护 装置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发动机的批准文件上应注明对这些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是在防护装置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
(5)按本条(b)和(c)的要求进行吸鸟试验时,可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的物体代替鸟。
(6)如果本条中各项要求的符合性未被验证,在发动机的型号审定文件中应说明该发动机应仅限于安装在不可能发生鸟撞击发动机,或者发动机不会吸入鸟,或者鸟不会对进入发动机的气流产生不利限制的航空器上。
(b) 大鸟为符合大鸟吸入的要求,应遵照下列规定:
(1) 大鸟吸入试验应使用表1规定重量的1只鸟。该鸟应投向第一级旋转叶片最关键的暴露位置。对于安装在固定翼飞机上的发动机,吸入鸟的速度应为370公里/小时(200节);对于安装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发动机,吸入鸟的速度应为旋翼航空器正常飞行时的最大的空速。
(2)在大鸟吸入后的15秒内不允许移动功率杆。
(3)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单只大鸟的吸鸟试验时,不得导致发动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i)着火;
(ii)危险的碎片穿透发动机机匣飞出;
(iii)产生的载荷大于33.23(a)中规定的极限载荷;
(iv)失去停车能力。
(4)对本款中大鸟吸入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也可以通过验证第33.94条(a)中在叶片包容性和转子不平衡性方面的各项要求比本条的各项要求更为严格来证明。
表1 大鸟的重量要求
发动机进气道喉道面积(A)
平方米(平方英寸)
| 鸟的重量
千克(磅)
|
1.35(2,092)>A
| 最小1.85(4.07),除非确认使用更小的鸟可使验证更为严格
|
1.35(2,092)≤A<3.90(6,045)
| 2.75(6.05)
|
3.90(6,045) ≤A
| 3.65(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