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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2001修改)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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