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燃用型煤是防治烟尘污染的重要措施,也是节煤的有效途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型煤的宣传、组织、推广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大力发展型煤生产,到1990年,实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和居民生活燃用煤的型煤化及烟煤无烟燃烧,禁止原煤散烧。物资部门组织制定民用型煤的质量标准。应大力普及先进的型煤炉具,积极研制和推广工业型煤。
五、重点城市应切实施行低硫、低挥发份、高热值的煤炭优先供应民用的方针。到1990年,基本实现民用燃煤优质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供应部门应做好煤炭的供应调拨工作,能源、物资部门应发展煤炭洗选和对煤炭进行合理分配,对路供应。
六、机械工业部门组织生产定型的热效率高、排放烟尘少的新型锅炉和配套的除尘器,积极研制开发排污少的新产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推广工作。限期淘汰污染重、热效率低的锅炉,加快锅炉的更新换代,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已经淘汰的锅炉产品,对违反者应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给予处罚。
七、重点城市的新建工业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结合热电联产或集中锅炉房实行集中供热,不得建分散的供热锅炉;对现有的住宅区和工业区,应结合城市建设和技术改造加快集中供热步伐,取代分散的供热锅炉,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应有处罚措施。要合理利用多种气源,大力发展城市燃气事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地面,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的管理,减少二次扬尘。
八、重点城市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烟尘防治工作的监督,对限期达不到烟尘控制要求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对在烟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工作的领导,并在政策、技术、人力和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类城市总悬浮颗粒物控制目标(年日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