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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的通知
([88]国环字第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城市大气污染严重,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防治烟尘污染成为控制大气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现在确定先从32个重点城市做起。这32个重点城市是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旅游的中心城市,先行做好这些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将《关于32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9月13日

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风景游览等城市是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旅游的中心城市,首先搞好这些城市的烟尘污染防治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总悬浮颗粒物年日平均值计,到1990年,南方城市:上海、杭州、苏州、昆明、广州、南宁、海口达到一类城市的目标;南京、武汉、成都、长沙、桂林达到二类城市的目标;贵阳、南昌、福州、合肥达到三类城市的目标。北方城市: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长春、郑州、银川、西宁达到四类城市的目标;西安、沈阳、乌鲁木齐、太原、济南、石家庄、兰州、呼和浩特达到五类城市的目标(各类城市的目标见附表)。
  二、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目标,认真组织制定烟尘污染防治规划,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要求,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烟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烟尘排放削减量,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各行业的实施计划。把防治烟尘污染作为政府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切实做出成效。
  三、位于重点城市的工矿企业,在1990年,烟尘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特别对位于城市居住区、文教区、游览区、商业区的企业,应从严要求。火电、水泥和冶金等烟尘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高效除尘技术。对达不到标准、又无有效治理方案的,应停产、转产或搬迁。对新建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功能分区,合理布局,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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