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69号)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沪电电站设〔2008〕024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已经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单位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29号)(见附件)。
你单位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09)29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
单位住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金都路3669号3幢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