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9]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意义重大。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