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三)审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评价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由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和信用记录六个指标体系30项指标组成,按权重分别赋分,台计100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分值为91-100分的为AAA级,81-90分的为AA级,71-80分的为A级,61-70分的为BBB级,60分以下的为CCC级。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登记开业满两年,且已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后,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用评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三)近三年内获得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本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近三年承建或参建工程情况(质量、安全、履约和工程的流域、地区分布等):
(七)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