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水协[2009]39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推进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管函[2006]037号)和商务部、国资委《
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1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施行。
附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为推进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