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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失效]

  (一)兑入是指经营机构向个人买入外币;
  (二)兑出是指经营机构向个人卖出外币;
  (三)备付金是指经营机构经外汇分局核准,其所持有的外币现钞以及在开户银行存入的外币现钞。
  第二十五条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经营机构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经营机构违反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网点设立情况表

  经营机构名称:                填制时间:

序号

网点名称

营业地址

批准时间

是否新设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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