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兑入是指经营机构向个人买入外币;
(二)兑出是指经营机构向个人卖出外币;
(三)备付金是指经营机构经外汇分局核准,其所持有的外币现钞以及在开户银行存入的外币现钞。
第二十五条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进行处罚;经营机构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处罚;经营机构违反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网点设立情况表
经营机构名称: 填制时间:
序号
| 网点名称
| 营业地址
| 批准时间
| 是否新设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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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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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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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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