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机构持有的外币现钞以及备付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须及时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汇。
第十六条 备付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如下:
收入限于:初始备付金转入款项、与客户兑换业务的收入款项、跨地区资金集中管理调入,与银行的资金平盘。
支出限于:初始备付金转出款项、兑换外汇收益转出款项、与客户兑换业务的支出款项、跨地区资金集中管理调出,与银行的资金平盘。
经营机构初始备付金来源可以是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凭开户文件办理转入或购汇手续。经营机构初始备付金的转入、初始备付金转出及兑换外汇收益转出备付金账户需经外汇分局批准。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可自行办理本外币转换和限额内外币现钞提取。日常费用支出不得混入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根据外汇分局核定经营机构备付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办理资金收付。经营机构可以异地调剂备付金,调入调出双方应对相关交易进行完整记录。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注册地总部负责管理所有分支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和库存现钞,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每日备付金账户和现钞余额统计、币别分类、敞口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备付金限额由总部注册地外汇分局根据其兑换业务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持有的外币现钞若无法通过开户银行平盘,经开户银行确认后,可选择其他平盘渠道,并制定相应的平盘方案,由注册地外汇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安置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统一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按月向外汇分局报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月报表”(见附表2);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际收支汇兑统计申报信息,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开户银行按旬、月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对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