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机构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
(三)经营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
第十一条 经营机构主动终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应在停办业务前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报告,说明停办的理由及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应按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年度总额内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境内个人兑换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
(二)在年度总额内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兑入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办理境外个人无结汇水单的兑出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如国际机场、港口等海关监管区外)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三)对于单笔等值500美元以上的兑换业务,应实时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四)对于单笔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兑换业务,经营机构可不实时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录,在备注栏注明“特许兑换补录”,每日打印补录交易流水并留存2年。
经营机构应每日核查补录业务超年度总额结售汇情况,对超过年度总额的客户不得再为其办理兑换业务。对同一日内兑换业务达到5笔的个人应实时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五)上述业务应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规定的个人兑换业务应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可使用自身商标、品牌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应当参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挂牌汇价。
第十四条 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必须填制兑换水单,并交顾客签字确认。兑换水单必须连续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和跳号使用。兑换水单必须完整记录每笔兑换交易的明细。纸质兑换水单应保存2年备查,电子记录应长期保存。
兑换水单内容应包括: 经营机构名称、交易日期、顾客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货币种类及金额、兑换使用的牌价和交易流水号码、兑换资金属性。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持外汇分局批准开户文件,选择同城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应向外汇分局备案。开户银行应对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