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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失效]

  注:1.每家机构填一张表
  2.试点机构性质可具体分为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区域或城市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其中,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等。
  第三条 经批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 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具有外币代兑机构资格六个月以上;
  (五)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
  (六)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七)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
  (八)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
  (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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