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城市)确定及理由,如是否即将举办重大涉外活动(赛事),是否为国家特殊政策扶持地区(特殊经济区域),是否为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等。
二、该地区(城市)涉外经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个人汇兑情况;
(二)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出入境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及当年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网点外币兑换总体情况。
三、试点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汇分局试点实施方案及准备情况,包括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宣传、应急预案制定等;
(二)与当地政府协调情况,包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金融办、公安、海关、机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
(三)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介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2:
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分局名称:
试点机构名称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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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机构具备条件情况
| 具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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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适合办理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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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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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外币代兑机构资格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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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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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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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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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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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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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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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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