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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0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公告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9年11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11月14日前结束。

  七、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八、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王迪、梁杰
  电 话:(8610)85093411;65198915
  传 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邢敏、刘永平
  电 话: (8610)65198062;6519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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