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