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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98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是指对家电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弃旧家电然后集中运至拆解处理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的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各试点省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回收旧家电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试点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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