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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9〕1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津政报〔200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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