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国际发〔2009〕10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我部制定的《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9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援外医疗队统一标识(以下简称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医疗队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国医疗队”大写外文译文组成。
第三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卫生部援外医疗队任务的中国医疗机构、医疗队员和经卫生部同意可以使用医疗队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医疗队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五条 卫生部依据本办法对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卫生部对外医疗援助项目的中国医疗队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一)医疗队员统一工作服装的左上角;
(二)卫生部为医疗队提供使用的医疗设备、车辆等物资的适当位置上;
(三)卫生部举办或经卫生部批准举办的援外医疗活动;
(四)卫生部认为应当使用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卫生部出版或经卫生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医疗队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八条 医疗队标识应当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