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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推选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推选工作的通知
(农政发【2009】1号 2009年11月12日)


  自1999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底,我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明确提出“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农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我部决定对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先进单位在省、市(地)、县(市)三级农业部门中推选,以县级农业部门为主。

  先进个人在省、市(地)、县(市)三级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推选,以基层执法人员为主。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省级农业部门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有规划,有措施,有力度;

  (2)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

  (3)执法体系建设经费有保证,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执法体系建设资金。

  2.市(地)级、县(市)级农业部门条件

  (1)有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执法机构,有专职执法人员;

  (2)执法手段完善,有必要的取证设备和执法专用车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执法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秉公办案,案件查办率和办案质量较高,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先进个人

  1.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表现突出;

  2.熟悉精通农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3.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秉公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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