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等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口岸卫生检疫流程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1.装备“医学巡查箱”。内置温度计、医用防护口罩(如N95口罩)、手套和防护服、防护眼罩、防护鞋套、消毒药械、流行病学调查表和甲型 H1N1流感防治宣传材料。
  2.重点对来自有确诊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询问和观察。
  3.检疫人员在登交通工具检疫时,根据情况,询问旅客是否有身体不适,并注意观察旅客是否有咳嗽、面色不正常的潮红或苍白、鼻塞、流涕、呕吐等症状。
  4.在旅检通道进行医学巡查时,注意观察旅客是否有咳嗽、面色不正常的潮红或苍白、鼻塞、流涕、呕吐等症状,是否有异常戴大口罩和墨镜,存在紧张、犹豫和精神不稳定,不敢正视检疫人员、不敢通过测温仪等畏惧或躲避检疫的现象。
  5.发现有上述症状或现象的,要进行腋下体温复测和进一步询问,询问是否有服药,或有发热、流涕、鼻塞、嗓子痛、咳嗽、头痛、肌肉痛、乏力、呕吐和(或)腹泻等流感样症状。
  6.发现有症状者,立即给其戴上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按附4执行。
  7.组织人员按顺序离开交通工具。

  附4:
  有症状者处置程序

  对口岸发现的有症状者,全部转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卫生部门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接运。对入境列车、汽车运行途中发现的有症状者,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可在有症状者目的地口岸移交卫生部门。
  对所有密切接触者不再集中医学观察,由卫生部门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或随访;对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卫生部门可在住地或指定的医学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或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上密切接触者的定义为: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1位,前后排各 3位。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部门将该交通工具上其他人员的登记信息交由卫生部门随访,并对该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
  如未发现有症状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将入境人员的登记信息交由卫生部门随访。
  对根据协议劝返治疗的有症状者,检验检疫、公安、交通、铁道、海关、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对不配合口岸检疫工作的入境人员,由公安部门协助处理,维护工作秩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