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照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核实所填姓名、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号码、国籍等信息的真实性,联系地址要求填写到区县和社区。必要时请边防检查部门协助核查上述信息的真实性。
3.在健康申明卡上记录旅客体温,并签字或盖章。
4.对于部分不能提供在华住址的入境人员,应当记录接待人员的手机号码或随身可用的全球通手机号码;发给《就诊方便卡》和宣传单,告知有关随访事项;记录近7天内的可能旅程;必要时,留下其亲属或朋友的联系电话。
5.以交通工具(列车以车厢)为单位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材料归档,要求注明交通工具名称、申报人员数量、检疫人员和日期。档案袋封面应注明日期、交通工具名称及航班(船、车)次。
6.健康申明卡及查验录像保存最低期限为45天。
(三)医学巡查。
1.在旅检现场设置专业人员进行医学巡查,并配置个人防护口罩等。
2.要求仔细巡查是否有咳嗽、面色不正常的潮红或苍白、鼻塞、流涕、呕吐等症状人员以及躲避检疫的情况(见附3)。
(四)病例处置。如发现有症状者,立即给其戴医用防护口罩,进行体温复测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按附4执行。
五、入境携带物处理
对入境旅客携带物进行现场查验和检验检疫。实行一机两屏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检验检疫部门可同时使用检疫犬检查,必要时开箱(包)检查。
六、信息反馈与追踪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信息相互通报合作机制。卫生部门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隔离诊治、医学观察或随访的入境人员诊断情况;检验检疫机构也应主动了解移交卫生部门的入境人员诊断情况。涉及外国人的,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七、报告和通报
地方卫生部门核实为确诊病例后,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将病例的入境健康申明卡复印件、入境检疫查验情况报总局,病例入境查验录像资料、交通工具总申报单、旅客清单等收集保存,需要时再提供。同时,将病例的健康申明卡复印件、入境检疫查验情况等资料通报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卫生部门。涉及外国人的,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附:1.交通工具上广播用语(用于入境前,交通工具乘务人员告知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