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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等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口岸卫生检疫流程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口岸卫生检疫流程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9年7月14日 国质检通联[2009]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各铁路局,各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精神,针对境内外疫情变化,为更加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海关总署联合调整了《甲型H1N1流感口岸卫生检疫流程及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原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口岸卫生检疫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联[2009]21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甲型H1N1流感口岸卫生检疫流程及操作规范

  附件:

  一、交通工具乘务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一)在交通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抵达入境口岸前,乘务人员要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或录音进行广播,告知旅客如有发热、流涕、鼻塞、咽喉痛、咳嗽、头痛、肌肉痛、乏力、呕吐和 (或)腹泻等流感样症状的(以下简称有症状者),要主动向乘务人员报告(广播内容见附1)。
  (二)在交通工具抵达前,将健康申明卡分发给旅客,并告知入境检疫的相关要求,指导旅客正确、清楚、真实地填写。同时发放《入境健康提示卡》。
  (三)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现有症状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尽可能采取舱内隔离措施,禁止各舱位间人员流动;采取对有症状者、密切接触人员戴医用防护口罩等预防措施,并对有症状者活动区域、呕吐物、排泄物等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并在入境检疫时,将有症状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登记信息交检疫人员。
  同时,飞机、船艄、汽车承运人要详细记录所有旅客的姓名、性别、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号码、座位号码、可供联系的住址和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入境列车上不再进行旅客体温检测。对自报发热症状的,列车负责检测其体温,对高于37.5℃者,应报告卫生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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