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130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496-2009。其中,同意将第1.0.4、3.1.5、3.1.6、5.4.2、6.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7、3.5.4.2、4.1.3、4.1.4、5.1.5.1、5.1.5.2、5.1.5.3、5.1.5.4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将第8.1.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1.0.4 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安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3.1.5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3.1.6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
3.1.7建议修改为:
3.1.7 光伏系统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应预留检测接口。
3.5.4建议修改为:
3.5.4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4.1.4建议修改为:
4.1.3 安装在建筑各部位上的光伏组件,应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单独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组件除应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外,还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热工、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等建筑功能要求。
4.1.3建议修改为:
4.1.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应满足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热工要求。
5.1.5建议修改为:
5.1.5 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以下防触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