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的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2010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将排查工作总结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检查组负责检查的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安排检查。
(四)加强政策研究。各地区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报送地区(部门)(盖章): 单位:万元、个(项目个数)
| 项目环节
| 自查项目数
| 罚没、补交等款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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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决策
| 环境影响评价
| 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
| 城乡规划管理
| 招标投标活动
| 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
|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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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
| 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
| 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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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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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
| 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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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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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
| 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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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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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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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项目
| 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
| 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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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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