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4.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5.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6.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7.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8.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
二、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0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的重点环节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所明确的自查标准,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对本部门(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本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负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抽查的范围和比例,点面结合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