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2号)。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排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排查工作总结报国资委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2009年11月4日
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负责建设的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本部门(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的范围和规模。
(二)排查重点。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