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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
  (十五)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各级国家机关(含部队)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及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同时填写主要演员;其他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全部登记。演出经纪机构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
  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文化主管部门在“备注”栏中注销。
  (十六)奖罚记录:由做出奖罚决定的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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