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09]800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批文由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转移至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同时终止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