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谢保军要约收购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822号)
谢保军:
你报送的《自然人谢保军先生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9,915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93,889,915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8.3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