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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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