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95号)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