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
(三) 负责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的依据;
(四)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和考核评估报告;
(五)组织项目验收;
(六) 监督考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每年一度的项目总结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提出建议支持的个人或团队项目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
(三)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作为项目申请人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通过部门预算渠道核定到研究所。经费管理按照《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按照时间节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两个月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由研究所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创新成果、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坚持以人为本、鼓励探索的原则,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个项目提出评议意见和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