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类别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09]315号)
各中央企业: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决定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类别进行调整,现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第一类企业(33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第二类企业(69户)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