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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规[2000]25号 2000年8月24日)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公路车辆通行费、水利工程水费、广告收入等为预算外资金的请示》(厦财政字[2000]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14l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路桥经营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
  二、关于水利工程水费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过去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水利工程水费作为供水价格管理,已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因此,不宜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关于广播电视系统收取广告收入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我部答复湖北省财政厅《对你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6]127号)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广告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的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由广告公司代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收收的,不纳入公司经营收入核算的广告收入仍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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