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拔和聘用
第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由国资委聘用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与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提出建议人选;
(七)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 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
(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章 评价和薪酬
第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