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