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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38条 凡用于疏水降压或注浆堵水的井下钻孔,均应按本条例第17、20条有关探放水钻孔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39条 工作面回采后,对已失去使用价值而关闭的局部疏放降压钻孔,必须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第七节 河流、地表水系和含水冲积层下开采

  第40条 凡在冲积层底部无隔水层的地区开采时,必须对冲积层底部含水层进行疏干或留足防水煤柱。煤柱的留设应按当地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参照水体下开采的要求和采高情况编制专门设计。设计一经上级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采高和煤柱尺寸。

  开采复煤层时应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若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时,要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否则不准回采。

  第41条 为合理留设冲积层防水煤柱,必须在浅部采区上方,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控制基岩起伏,探明冲积层结构、厚度及其导水性和给水度。特别要查明底部隔水层的厚度、变化与分布情况。

  第42条 冲积层下的各项采掘工程,必须坚守下述原则:

  一、开采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防水的需要,并经上级批准后方为有效。开采时,必须按设计要求的尺寸留设煤柱。

  二、倾斜、缓倾斜煤层地区,上下煤层的开采必须有一定间隙时间,间隙时间按顶板锈结时间确定。

  三、急倾斜厚煤层开采的阶段高度,应根据防水要求,适当缩小,防水煤柱下第一个分阶段一般不要大于30米。急倾斜煤层一般不允许采用落垛式采煤法,以防止沿煤层连续冒落。

  四、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沿断层带冒落破坏。

第八节 奖惩

  第43条 凡违反本《条例》而造成事故者,应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示、命令及决定等违反《条例》的;

  (2)没有按期完成当年防治水计划的;

  (3)由于防排水设备与设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害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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