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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17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lkg/c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六、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条五款的要求进行。

  第18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第19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第20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各局矿可根据水压情况具体规定超前距。

  沿岩层探岩层水或断层水时可按表1要求进行。

第四节 排水设施

  第21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施,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包括水沙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并且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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